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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房颤动目前的认识和治疗建议2015

点击上方“络病在线”可快速   有关心房颤动(房颤)新研究结果不断问世,有些刷新了对房颤发生机制的认识,有些新的循证医学证据催生了新的治疗观点,完善了以前的治疗策略。为此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心律学专业委员会心房颤动防治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心房颤动:目前的认识和治疗建议—》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心房颤动:目前的认识和治疗建议—》,摘编如下:一、心房颤动的分类   房颤是一种以快速、无序心房电活动为特征的室上性快速性心律失常。房颤在心电图上主要表现为:P波消失,代之以不规则的心房颤动波;RR间期绝对不规则。心房因无序电活动而失去有效收缩,且房室结对快速心房激动呈现递减传导,造成极不规则心室律以及快速或缓慢心室率,导致心脏泵血功能下降,心房内附壁血栓形成。   根据房颤发作的持续时间可将房颤分为阵发性房颤、持续性房颤、长程持续性房颤和永久性房颤。二、心房颤动的抗栓治疗   Ⅰ类推荐:   ①除存在抗凝禁忌证者外,所有房颤患者应根据脑卒中危险因素和出血风险及风险/效益比选择合适的抗凝治疗,个体化抗凝治疗策略的制定和成功实施均需患者参与(证据级别B);   ②CHA2DS2-VASc评分≥2的非瓣膜病房颤患者应长期口服华法林,调整药物剂量使INR维持在2.0~3.0。在抗凝治疗开始阶段,INR应至少每周监测1~2次,抗凝强度稳定后可每月监测1次(证据级别A);   ③应用华法林适应证的非瓣膜性房颤患者,也可应用NOAC(证据级别B);对于应用华法林的患者,如抗凝强度不稳定,在排除可纠正的影响INR波动的原因后,可考虑改用NOAC(证据级别C);应用NOAC前应评价患者肾功能,并根据患者肾功能情况,至少每年评价一次(证据级别B);   ④不同类型房颤的抗凝治疗原则一样(证据级别B);房扑的抗凝治疗原则与房颤相同(证据级别C);   ⑤瓣膜性房颤患者应接受华法林抗凝治疗,抗凝治疗强度为INR在2.0~3.0;已行机械瓣植入的房颤患者也应接受华法林抗凝治疗,抗凝治疗强度取决于机械瓣膜的类型和植入部位(证据级别B);   ⑥应定期对房颤患者抗凝治疗的必要性进行评估(证据级别C)。   Ⅱa类推荐:   ①非瓣膜性房颤患者,如CHA2DS2-VASc评分为0可不予抗栓治疗(证据级别B);   ②对于CHA2DS2-VASc≥2且合并终末期肾病(CrCl0.25ml/s)或在透析的非瓣膜性房颤患者,应用华法林进行抗凝是合理的(INR2.0~3.0,证据级别B)。   Ⅱb类推荐:   ①非瓣膜性房颤患者,在CHA2DS2-VASc评分为1时,不予抗栓、口服抗凝药物或阿司匹林均可(证据级别C);   ②对于合并房颤的冠心病患者,如CHA2DS2-VASc评分≥2,行PCI治疗时应尽量选择金属裸支架,以减少术后联合抗栓治疗的时间(证据级别C);   ③接受PCI后,可应用氯吡格雷与华法林联合治疗(证据级别B);三、控制心室率   1.心室率控制目标:   控制心室率对于持续性房颤患者具有重要意义。房颤的心室率控制应努力达到以下目标:①足够的舒张期以满足心室充盈;②避免心率过快及严重不规整导致心肌缺血和心动过速性心肌病;③尽量避免出现室内差异性传导而影响心室收缩的同步性;④避免药物不良反应,如影响心脏收缩功能、低血压、致心律失常作用、传导阻滞等抵消药物带来的获益甚至加重病情。   2.控制心室率的药物:

  房颤患者控制心室率常用药物和剂量(表7)。总体而言,β受体阻滞剂是最广泛应用的心室率控制药物,非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洋地黄类、胺碘酮次之。在用药前需了解患者合并症情况,避免药物不良反应。

  建议:

  Ⅰ类:   ①推荐口服β受体阻滞剂或非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维拉帕米、地尔硫)用于阵发性、持续性和永久性房颤心室率控制(证据级别B);   ②推荐静脉用β受体阻滞剂(艾司洛尔、美托洛尔)或非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维拉帕米、地尔硫)用于急症但不伴有预激综合征房颤患者的心室率控制。若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直接同步电复律(证据级别B);   ③对于活动时症状加剧者,应根据活动时房颤的心室率控制情况来调整药物剂量,使心室率维持在生理范围(证据级别C)。   Ⅱa类:   ①对于症状性房颤患者,心室率控制(静息心率80次/min)策略是合理、可行的(证据级别B);   ②对于不伴预激综合征的急症房颤患者,静脉使用胺碘酮是有效的(证据级别B);   ③对于心室率快速、症状明显,且药物治疗效果不佳,同时节律控制策略又不适合的病例可行房室结消融及永久性起搏器植入达到心室率控制(证据级别B)。   Ⅱb类:   ①对于无症状的房颤,且左心室收缩功能正常的患者,宽松心室率控制(静息心室率次/min)是合理的(证据级别B);   ②在其他药物治疗无效或禁忌的情况下,口服胺碘酮用于心室率控制是合理的(证据级别C)。   Ⅲ类:   ①在未尝试药物控制心室率的房颤患者,不推荐直接行房室结消融+心脏永久性起搏器植入达到心室率控制目标(证据级别C);   ②不推荐非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用于失代偿性心衰,因其可恶化血流动力学状态(证据级别C);   ③对于伴预激综合征的房颤患者,β受体阻滞剂、洋地黄、非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可加重快心室率反应,甚或诱发室颤,不建议使用。(证据级别B);控制心室率药物选择方法四、节律控制   1.电复律和药物复律:   房颤转复为窦律的方式有自动复律、药物复律、电复律及导管消融。在我国,经导管射频消融房颤技术尚未普及,药物复律和电复律则为主要手段。对于血流动力学稳定患者,药物复律可先于电复律。   (1)复律时的抗栓治疗建议   Ⅰ类:   ①对房颤或房扑持续≥48h或时间不详的患者,无论CHA2DS2-VASC评分或选用何种方法复律(电复律或药物复律),均建议至少在复律前3周和复律后4周应用华法林抗凝(INR2.0~3.0,证据级别B);   ②对房颤或房扑持续≥48h或时间不详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者,需立即复律,同时应尽快启动抗凝(证据级别C);   Ⅱa类:   ①对房颤或房扑持续≥48h或时间不详的患者,若抗凝治疗不足3周,可在复律前行食管超声心动图检查,若无左心房血栓且抗凝治疗在经食管超声心动图检查前已达标,则可进行复律,复律后需继续抗凝至少4周(证据级别B);   ②对房颤或房扑持续≥48h或时间不详的患者,应用达比加群酯、利伐沙班或阿哌沙班在复律前抗凝至少3周,复律后抗凝4周(证据级别C)。   (2)电复律建议   Ⅰ类:   ①对房颤或房扑的患者应用电复律是节律控制的方法之一。若复律未成功,可尝试调整电极板位置、对电极板施加一定压力或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后重复电复律(证据级别C);   ②当药物治疗不能迅速控制房颤或房扑的心室率而导致心肌缺血、低血压或心衰时,应电复律(证据级别C);   ③当房颤或房扑合并预激伴快速心室率导致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时,建议电复律(证据级别C)。   Ⅱa类:   持续房颤患者在复律后能维持较长时间的窦律,如房颤复发可再次复律。当房颤伴随严重症状或患者有复律意愿时,可考虑重复电复律(证据级别C)。

  (3)药物复律建议

  2.复律后维持窦性心律:   建议:   Ⅰ类:   ①抗心律失常药物维持窦律主要是改善症状,不能改善远期预后,不主张长期使用(证据级别C);   ②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之前应认真寻找并处理房颤的病因和诱因(证据级别C);   ③根据患者所合并的基础心脏病、其他疾病及心功能状况,从下列药物中选择恰当的药物:胺腆酮、多非利特、普罗帕酮、索他洛尔、决奈达隆(证据级别A);   ④用药前,应充分评估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的风险,包括致心律失常作用和其他不良反应(证据级别C);   ⑤胺腆酮维持窦律的效果较好,但鉴于胺腆酮有较大的不良反应,只有当其他药物无效或为禁忌时,方应考虑用于维持窦律的治疗,并应评估其风险(证据级别C)。   Ⅱa类:   对房颤导致的心动过速性心肌病,可采用药物维持窦律(证据级别C)。   Ⅱb类:   ①对已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治疗者,如果房颤复发次数减少,症状改善,并且能耐受房颤复发的症状,可继续维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证据级别C);   ②对于阵发性房颤,可单独使用中药:参松养心胶囊(证据级别B)或稳心颗粒(证据级别C)维持窦律,也可与传统抗心律失常药物联合使用(证据级别C)。   Ⅲ类:   ①当患者为永久性房颤时,应停止以维持窦律为目的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证据级别:决奈达隆B,其他药物C);   ②决奈达隆不能用于心功能Ⅲ或Ⅳ级(NYHA分级)的心衰患者,也不能用于过去4周有心衰失代偿临床事件的患者(证据级别B);   ③Ⅰc类抗心律失常药物不能应用于缺血性心脏病、心功能不良和明显左心室肥厚的患者(证据级别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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